遗漏贩毒事实被轻判 检方依法抗诉获改判

本网讯(通讯员 付宏伟)近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抗诉,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谈某某、杨某某、肖某共同贩卖毒品案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主犯谈某某刑期由原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三年七个月;从犯杨某某、肖某刑期分别由原有期徒刑二年改判为二年六个月。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决只认定了被告人向吸毒人员左某、明某某、晏某贩卖毒品的三笔犯罪事实,而向吸毒人员刘某、杨某、兰某某贩卖毒品的另三笔犯罪事实以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支持。经全面审核案卷,并对在案证据逐一分析,认为没有认定的三笔事实中有二笔应予认定,该二笔事实虽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分析各被告人供述的矛盾之处,结合物证的唯一性、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和吸毒人员的证言,该二笔贩卖的事实应予认定,并明确指出一审认定全案犯罪事实的标准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 

近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谈某某、杨某某、肖某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五人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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