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黑恶违法犯罪:

  (一)采取非法手段向政治领域渗透、捞取政治资本,挑拨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利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煽动组织群众上访闹事、策划制造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违法犯罪;

  (二)操纵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集体资源、侵占公共财产,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横行乡里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拿硬要、制假售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乡霸”、“村霸、“行霸”、“菜霸”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项目建设中煽动闹事的违法犯罪;

  (五)在建筑工程、装饰装潢、交通运输、物流快递、商贸集市、旅游景区、矿产开发、砂场石场、渔业养殖、歌舞娱乐、车站码头、宾馆酒店等地区、行业、领域中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占地、滥开滥采、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

  (六)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借助“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通过高利放贷、强立债权、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

  (七)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拐骗传”、“枪爆刀”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

  (八)组织或参与“出摊”、“摆阵”,采取威慑、恐吓、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以及“谈判”、“协商”、“调解”等“软暴力”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

  (九)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组织“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逞强争霸、插手纠纷、强行索债、替人行凶等违法犯罪;

  (十)在企业及其周边、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及其周边从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供建材、生产生活资料,强收废旧物资,强用水电,强接电视、网络信号,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等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

  (十一)聚众堵门堵路、冲击国家机关和重点企业等扰乱国家机关、单位生产、工作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等违法犯罪;

  (十二)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实施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等行为的违法犯罪;

  (十三)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或境内人员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跨国跨境的违法犯罪;

  (十四)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二、有上述行为的黑恶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坚决缉拿归案;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坚决打击。黑恶违法犯罪负案在逃人员的家属和亲友,要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违法犯罪;对窝藏、包庇黑恶违法犯罪人员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黑恶违法犯罪,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打击;对涉及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履职尽责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五、鼓励、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和保护,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或0712—2681680。发现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的,拨打纪委监委举报电话12388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孝感市委政法委员会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孝感市公安局

孝感市司法局

2018年2月2日

孝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落实“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黑恶类案件在逃人员线索、黄赌毒盗抢骗等社会治安乱点违法人员线索。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孝感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黑恶违法犯罪14种情形详见孝感市委政法委、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孝感市公安局、孝感市司法局2018年2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市扫黑办2280498,市公安局110、2681680,市纪委检察委员12388)、网络或其他方式举报孝感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也可通过中央、省级公布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违法行为予以刑事拘留的,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予以行政拘留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举报抓获其他网上逃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黄赌毒盗抢骗等社会治安乱点予以行政拘留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300元。法院以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审判定罪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特费管理暂行办法兑现举报奖励资金。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根据线索来源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列支。

  第十条 政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孝感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专项斗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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