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乐文景(孝昌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 | 孝银罚字【2017】第6号 |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之规定督促业务部门按照《反洗钱法》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 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乐文景(孝昌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之规定督促业务部门按照《反洗钱法》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导致违法行为发生。鉴于乐文景本人已认识到自身反洗钱工作中的不足,并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全部进行督促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对胡郡灵个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最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 | 2017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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