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行驶起冲突 致人轻伤赔偿10万又判刑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两男子因一时之气,拳打脚踢致人轻伤,打人者不仅赔偿了10万元,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饭后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李某和裴某某回家途中,在城区古城大道与北京路交汇处时,其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小轿车险些发生碰撞,差点将摩托车擦到,李某某因黄某某对向行驶非常气愤,遂掉转摩托车去追那辆小轿车,将停在一红绿灯处的黄某某拉下小汽车,和李某一起对黄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共10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在公共场合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到案后,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黄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年轻气盛并非冲动鲁莽,仗义相助不如理智劝阻,冲动过后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在遇到问题时,希望保持一颗宽容之心,退一步海阔天空,少一些冲突,多一些和谐。

(作者: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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