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暖人心 化解矛盾促和谐——孝感中院宣判首例涉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例

近日,孝感中院少审庭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因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14周岁)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在因稻谷收割价格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14周岁)及其父亲二人发生争执、打斗,致李某某父子二人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的父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向孝感中院提出抗诉,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王某某提出上诉。

孝感中院受理该案后,为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庭审前,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主动联系了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并与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充分沟通,最终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合理损失;被害人一方也表示当天有些冲动,愿意接受对方的赔偿并表示谅解。同时,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今后将遵纪守法,不再触犯法律红线。经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本案系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实施后,孝感中院审理的首例针对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循保护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来源:孝法之窗   编辑:陆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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