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法定最低刑责年龄,能否管住“小恶魔”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一些最新修改引人注目,包括加重性侵不满10周岁幼女犯罪的刑罚力度、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将“冒名顶替上大学”写入刑法等。其中引人关注的一条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下调至12岁。这意味着,在一些极端暴力犯罪中,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近些年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多次成为舆论焦点,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伤害,也深深刺痛了公众的心。特别是去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引发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讨论。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从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草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针对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体现了刑法对社会现实和公众关切的回应。特别是,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更快、更早,12至14岁的未成年人已被普遍认为能够较为清晰地认识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这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心理和生理上的依据和基础。 

然而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简单等同于刑法对未成年人更严厉了。刑法作为专门惩治犯罪的法律,尽管“牙齿锋利”,却也需要兼顾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诉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到草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以发现,12至14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种罪行,并“致人死亡,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严格的限制和程序性规定,彰显了草案的审慎与克制。毕竟,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心智距离完全成熟和定型还有距离,即便严厉如刑法,也必须为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创造条件、提供空间。 

从更大视野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绝不单纯只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也不可能简单认为,草案的一次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应下调,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人说,“罪错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样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少机构的研究显示,“家庭监护和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重要因素和背景。“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等,犯罪比例也明显高于一般未成年人。法条背后的事实提醒我们,刑法只是兜住了底线,要想更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避免未成年人误入歧途,需要家庭、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记者会上提出,草案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两条腿走路”,体现了草案在不同法益之间的平衡,意味着草案不仅聚焦于“罚”,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救”,不失为更精细、更有效的制度设计。

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尚处于二审阶段,还将经历更多打磨和推敲。我们有理由相信,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未成年人,都将沿着法治的轨道不断进步、完善。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

编辑:彭丽雯

审核:黄黎

终审:吴志军 魏保东

出品:孝感广电云上孝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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