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道”要求遭拒心生不满,毁损他人财物害人害已

 

本网讯 通讯员黄国华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肖某均系湖北省汉川市早点面的个体经营户,原本无冤无仇,本应相安无事,却因受害人肖某拒绝了被告人张某的“霸道”要求后,导致一起毁损财物的案件的发生。近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汉川市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肖某均为汉川市早点面食的个体经营户,同在汉川市汈东农场光明路菜场经营早点面食。为争夺早点面食销售客户,被告人张某要求被害人肖某停止向被告人之前的客户销售早点面食,因被害人肖某不接受被告人张某的这一要求,被告人心生不满。2016年5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汉川市汈东农场光明路菜场被害人经营的“重庆鲜面店”店面前,将被害人肖某的一辆福田牌125型正三轮摩托车烧毁。经鉴定,该摩托车损失价值为633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支付给被害人肖某损失共计30000元。被害人肖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某无端要求被拒绝,目的未能得逞,便采取非法手段,将被害人财物毁损,其价值达6336元,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支付给被害人损失共计30000元,赔偿充分,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三)项、第67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

 

来源:汉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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