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从一条信息入手 成功抗诉一起刑事案件

 

本网讯(通讯员 刘培建)安陆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从一条重要信息入手,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刑事案件。近日,该案被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全部得到支持。

2015年1月11日晚,王某的朋友在安陆城区一宾馆旁边宵夜与人发生冲突,王某应邀为朋友出气参与打架斗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同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2015年6月2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26日,安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该判决作出后,安陆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从司法部门获得了一条重要信息:王某犯寻衅滋事罪时是社区矫正管理对象。原来,王某因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但是,对这一犯罪事实,王某没有如实供述,侦查机关也没有准确掌握。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前后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安陆市检察院检委会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后,于今年1月8日提请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抗诉。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案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5月24日发回安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8月31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此前孝昌县人民法院对其犯聚众斗殴罪宣告的缓刑,将前罪聚众斗殴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与新罪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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