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前,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些


本节目来自于孝感交通音乐广播《法律直播间》


孝南区婚姻登记处副主任汤瑛


快过年啦,空气中到处弥漫着喜庆的气息。而这段时间,办理结婚登记也出现了一个又一个高峰。今天我们的节目邀请的是孝南区婚姻登记处副主任汤瑛,来讲讲有关办理结婚登记中的法律热点问题。


主播:春晖

要大声说出来

遇见你是偶然的,

喜欢你是自然的,

爱上你是毅然的,

得到你是欣然的,

伴你一生是必然的。


主持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要求和条件?


汤瑛:需具备以下基本要求和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



主持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应提供哪些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汤瑛: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一)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

(二)双方当事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正。

(三)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注明现时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其中的一种),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四)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原件;3、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五)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内容清晰可见,不得涂改、缺损。

主持人:为什么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


汤瑛: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准备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来说不仅是一件幸福的事,也是法律上极其严肃的一件事。结婚属于个人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要求当事人共同到场一方面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也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由他人代理表示的结婚同意不被法律认可。

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仅是要求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还包括共同领取证件整个结婚登记过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双方曾共同到场申请就可以在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发证。


主持人: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因中风、偏瘫等原因而卧床的当事人上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汤瑛:《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所以不能上门补办。


主持人:严重智力障碍者或精神病患者能否办理婚姻登记?


汤瑛:不能办理。因为婚姻登记属于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严重智力障碍者、重型精神病患者在病情发作期不能明确表达自己结婚的意愿,也不能履行正常的结婚登记程序,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背了《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其年龄、心智不符的行为无效。

结婚之后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于不能正确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协议离婚。但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在诉讼中,可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由法院判决是否离婚。


主持人: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要回国使用怎样办理认证手续?


汤瑛:为证明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如果带回国使用应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主持人:登记人弄虚作假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可以撤销结婚登记吗?


汤瑛: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再以当事人弄虚作假为由撤销当事人的结婚登记。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再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并予以处罚,这是因为2001年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再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和处罚权。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诉求解决。


FM87.7 孝感交通音乐广播《法律直播间》

直播时间:每周五上午11:20-12:00。

直播参与QQ:2856844530 。

本栏目由孝南区司法局友情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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