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强化善意司法理念 对涉案企业家尽量依法判处非监禁刑

1月8日,湖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情况。

湖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忠斌介绍,为更好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湖北高院制定《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全省法院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

“《规定》强调了善意司法理念的贯彻实施,要求通过提升执法艺术和创新司法手段,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张忠斌表示,对涉企案件,人民法院要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使被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不规范行为,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于涉案企业家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产生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与作出羁押决定的检察机关共同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依法酌情调整或采取相应防范处置措施;确需对企业家采取措施的,要尽量使用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适用刑罚时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判处非监禁刑。

来源:长江云

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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