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酒驾驾照被暂扣 竟再次醉驾

近日,孝感交警直属一大队南大中队在孝武大道星河天街处开展夜查酒驾集中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货车司机酒驾被暂扣驾驶证后,再次醉驾的交通违法行为。


请听孝感台记者马晶,通讯员冯文涛、邹晨的报道:

10月30日晚上9点40分左右,一辆灰色俊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孝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星河天街处,被执勤交警拦停要求接受酒精例行检查时,呼气酒精测试棒红灯闪烁,提示驾驶人有酒驾嫌疑。随后,执勤交警在现场对严某某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复检。

孝感交警直属一大队南大中队中队长祝进强:

“达到了为1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让严某某提供驾驶证,严某提供不出来,我们迅速用警务通进行人脸识别,发现严某查询到在今年5月23号被直属二大队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他这次属于暂扣期间再次醉酒,被我们南大中队查获。”

第二天,民警将严某某带至孝感航天医院进行抽血取样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论为严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4.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严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内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孝感交警直属一大队醉驾专班对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立案侦查,并于11月12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至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同日吊销严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且限制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移送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因严某某有酒驾违法经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有从重处罚情节,严某某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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