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可判故意杀人罪


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高空坠物方面,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专家观点

根治高空抛物还需立法约束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克武认为,《意见》不能替代立法。彻底解决城市的高空抛物、坠物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立法,严格执法。

武大法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教授汪新胜认为,抛物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高空抛物行为相信会有好的遏制效果。

■ 律师说法

“故意”和“对象”成焦点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红玲认为,“关键点在于是否故意犯罪。”物业、邻居多次提醒仍明知故犯就涉嫌故意。刑事不能推定,对于不能确定抛物者的,仍应按民事案件认定。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熊茂垠认为,最终是否适用刑法,与高空抛物造成的对象和后果直接相关。比如,同样丢一个塑料瓶,把不认识的路人砸伤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把报复对象砸伤了,则应认为是故意伤害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杀人罪处罚。

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 周萍英

编辑:孙亚莉

终审:吴志军    魏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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