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19时许至21时许,王某和王某某驾驶机动木船,使用成套电捕鱼工具在汉江汉川段城隍水域用电打鱼方式非法捕捞鲤鱼、白鲢、鲫鱼等共计25.1公斤。
2019年1月18日,经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该案依法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和王某某两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国家级水产资源种质保护区范围内,使用“电捕鱼”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人采取直接流放成鱼和投放幼鱼的生态修复补偿措施,即在查获地放生成鱼250公斤和幼鱼苗10万尾,或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8000元。当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2019年3月29日,王某两人在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有资质的鱼种场购买了500公斤幼鱼和成鱼,在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场监督下在汉江汉川段川马桥进行了增殖放流,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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