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扫黑除恶” 建设平安孝感】案涉151名受害人 诈骗金额达25万余元 孝昌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

3月15日,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在孝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案件涉及多个省市的151名受害人,诈骗金额达25万余元。徐某凡等22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八年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判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底,被告人徐某凡、黄某帆商量以“微粒贷”的方式诈骗,之后,两被告人又邀约被告人关某波、王某文、胡某枫,约定由徐某凡、黄某帆为老板,关某波、王某文、胡某枫为组长,三被告人各入股27000元,以3000元占股1%的价格入股,每个人占9%股份,其各自组员每成功一笔业绩组长提成8元。随后,五被告人经协商又共同出资10余万元,租赁武汉市一大厦17栋1502-2室成立“上海玖那里金融服务公司”,由徐某凡购买诈骗用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招聘被告人徐某惠负责公司的考勤、话务员的业绩登记、汇总等工作,并先后招募被告人季某航、黄某磊、石某鹏等16人作为公司话务员,通过打电话冒称上海玖那里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业务员,以办理“微粒贷”需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得王某某等15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470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凡、黄某帆、关某波、王某文、胡某枫相邀约实施诈骗,并邀约或招聘被告人季某航、黄某磊、石某鹏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共同出资,租赁房屋、购买作案用的电脑、手机等物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季某航、黄某磊、石某鹏等17人受邀约参与诈骗犯罪,徐某惠主要负责登记工作,其他人员充当话务员,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合议庭根据22名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



记者:孝昌台 康洪洲

责编:余明华

审核: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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