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一男子猎捕野鸡4只被判管制6个月

捕了四只“鸡”,被判管制6个月。这事儿是真的!

近日,孝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辖区陡山乡曹砦村曹某某猎捕野鸡一案,被告人曹某某使用电瓶、电子诱捕器、头灯、竹竿网、蛇皮袋、白织袋等捕鸟工具,分别到孝昌县陡山乡曹砦村南边荒山和花园镇松林村尹家大湾屋后荒草地猎捕野鸡。2018年10月26日晚猎捕野鸡2只,10月31日晚猎捕野鸡2只,被孝昌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抓获。经孝感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野鸡属于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曹某某到案后,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原来,“捕鸡”的代价这么大。野生动物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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