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说服”当事人息了诉

近期,安陆法院李店法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多次调解未果,法庭及时作出判决。裁判文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的论理信服,主动来法庭要求和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当场兑现了和解协议确定的款项。

肖某系个体工商户,在安陆市府城办事处时庙社区六组经营一家酒店。2017年9月,肖某雇请施某(农村居民)在该酒店厨房洗菜、洗碗,月工资1800元。

2018年1月25日中午1时许,酒店事务完工后,因雨雪天气,地面滑,酒店主管对员工提出下午在酒店里娱乐不要回家,但施某自说其不会娱乐项目,于是自行回家,之后滑倒在酒店外的台阶下受伤,于2018年2月2日至12日在安陆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10天,用去医疗费38258.54元。2018年5月15日,施某自行委托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5月17日,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孝精司法【2018】法医临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施某人体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2、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365日,护理期365天,营养期180日;3、施某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时年龄为59周岁,而中国人平均寿命在75周岁以上,依据鄂司鉴协【2018】6号文件中关于必然发生的后期治疗费标准;人工全髋关节使用时间15年左右,施翠先生存期内还需1次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翻修,其左侧全髋关节翻修费预计60000元。

经计算,施某因本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8258.54元;2、后续治疗费60000元;3、残疾赔偿金55248元(13812元×20年×20%);4、护理费34150元(365天×34150元÷365天);5、营养费5400元(180天×3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10天×50元);7、鉴定费1900元;8、交通费500元,合计195956.54元。

法庭认为,施某提供劳务的接受对象是肖某经营的酒店,该酒店系没有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具备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没有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当事人,因此,本案的适格主体为肖某,而非酒店。同时,因施某已年满60周岁,其在肖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酒店里提供劳务,仍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故本案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查明事实,施某是在完成劳务后受伤,而不是在提供劳务时并因提供劳务而受伤,导致施某受伤的真正原因是雨雪天气地面滑,其未能小心谨慎行走所致。但是,施某系肖某的雇员,是受肖某雇请指示前来提供劳务,不然不会无故的来往肖某经营酒店,故此,施某前来酒店是为了提供劳务这一目的,离开酒店回家必经路途也是必要的环节,故施某来回肖某经营的酒店均是为提供劳务之所需,与提供劳务息息相关,故而此处的劳务应作扩张解释,即本案中施某的受伤应认定为是因劳务引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施某的伤害结果应根据双方的过错予以确定。本案中,面对恶劣天气,酒店主管提出在酒店休息,但施某执意回家,且未能在路滑的地面小心行走,此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动因,担主要责任;肖某如在酒店门口采取得力防护措施完全可以杜绝不安全的事件发生。综合评定,施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肖某赔偿施某58786.96元(195956.54元×30%),驳回施某其他诉讼请求。

“原先认为,只要在打工期间出了事,都应该由老板赔偿。但法庭这份判决书让我明白的知道,凡事要讲因果,搞懂了这个‘因’子才会晓得后来的‘果’是怎么发生的,这一点,判决书写的很清楚,我也看懂了,我没有闲话可说。酒店主管看着天气下雪,叫不要回家,但我还是坚持要走,这就不能怪人家老板,人家可是尽了提醒,是我自己不听,所以我也不怪老板。”施某在和解现场如是说。“施某60多岁了,在我酒店打工,现在受伤,我多少也该尽点责任,法庭判决我赔偿,虽然我心里服气,但总觉得有点高,但我愿意接受法庭调解。”,肖某也接着说道。

经过双方几番交流和法庭的说理,最后双方自愿的签订了和解协议,由肖某当场一次性给付施某万元,这起案件也由此划上了圆满句号。


(作者:​ 胡柏松)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