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出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续一)




第三章营运规范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经营者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车辆检修、安全行车、安全防范、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

(四)会同驾驶员、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费标准和定额任务;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文明礼仪、安全和治安防范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六)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核查,不得使用未注册和行业诚信黑名单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

(七)建立乘客失物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并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保障乘客权益;

(八)按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车辆的经营管理,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运营服务要求。对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反经营合同约定行为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按照国家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在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内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

(二)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且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实际驾驶人员一致;

(三)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四)保持仪容整洁,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人员优先供车;

(五)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换洗座套,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六)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合理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七)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器,不得开启、损坏计程计价器检定封印;

(八)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和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给付乘客当次运营专用发票;

(九)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及时归还乘客遗失物品,无法归还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

(十)严格执行交接班管理规定,不得私自变更交接班时间;

(十一)不得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车身内外张贴、设置广告及有关宣传品;

(十二)巡游车驾驶员不得在运营过程中使用手机等智能工具进行视频、音频通话、网络直播等影响驾驶安全和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

(一)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相应的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管制规定的;

(五)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驾驶员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拒载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巡游车驾驶员驾驶巡游车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进行营运,不得超出经营区域异地营运,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巡游车进入非核定区域后,不得在异地待租或者招揽乘客。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不得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和生成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实行扬手招车、平台或电话预约、站点租乘等方式。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同一城市的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指定的车辆型号及车身颜色,统一喷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统一设置出租汽车标志灯,统一安装使用IC卡计价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统一悬挂服务监督卡,统一张贴运价标签。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